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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暂行管理办法
2014-03-28 15:25   审核人:   (点击: )
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一年八月)
一、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学科建设,逐步在省内形成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科体系,决定实行省级重点学科(简称重点学科)管理制度。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出人才,出成果,上水平。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I拓展一批新兴、边缘学科,突破一些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难题;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形成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必须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建设经费的力度,综合考虑确定。重点学科的建设应有利于促进高等院校整体实力的提高和学科、科研优势的形成。重点学科建设要体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应贯彻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逐步建立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重点学科建设应成为带动全省高等院校教育改革和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心环节,同时也是形成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基础。
  第五条对重点学科采用滚动发展的管理办法。一般每五年评审并重新设置一次。已获批准的重点学科要随时接受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别给予表扬、增减建设经费、限期改进、取消资格等处理。
  二、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条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形成两个以上的稳定、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已处于国内同学科前列,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学风严谨的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学术骨干队伍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一定数量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其培养质量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目前承担着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
  (4)已有一定的科研实验设备与图书资料基础,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
  第七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为当然省级重点学科。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目前较薄弱但有发展前途的学科,应适当放宽评选条件,以利此类学科的成长。
  三、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八条 省教育厅在新一轮重点学科评选前颁布重点学科申报指南,发出有关申报具体条件的文件。凡符合重点学科申报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均可填报《申请陕西省重点学科简况表》。
  第九条 陕西省学位办公室具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重点学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学科,由按学科门类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选(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第九条中所述的专家组,由省学位办公室在省内外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省学位办公室对参评专家名单及其评选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组在评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课题的结合。重点学科应能够开展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理论或实际问题,为国家和我省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申报重点学科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四、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学位办公室具体管理全省重点学科。制订全省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制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学科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对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请省学位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审定后执行;组织重点学科建设的经验交流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学科及所在学校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学校应在接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设置重点学科通知后的3个月内,将本校被批准设置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报送省学位办公室。此建设规划将作为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确定对全省重点学科的投资额度,分期分批给各重点学科(已有国家投资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除外)以不同程度的经费支持。所在学校要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支持,以保证重点学科的健康发展。各重点学科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确有成效的重点学科,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实行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学校及学科点不得挪作他用。学校要对本校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加强对重点学科的领导。具体指定一名校(院)长分工负责,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重点学科所在的院(系)应由一名院长(系主任)和重点学科带头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所属学科点的建设与管理。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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