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科建设与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硕士学位点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省学位办有关学科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三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学校坚持“组织给力、大师引领、项目推动、协同攻关”的学科建设总体方针,坚持“三类体系、若干支点、实施项目、培养团队、学术实力发展”的基本思路,着力打造在全省、西北地区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学科,着力建设校级优势学科,全面扶持建设校级特色学科,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建设。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巩固省级优势学科、校级一流学科建设成果,培育更多的省级优势学科,早日实现硕士学位授权点突破,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协调发展,构建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学科群。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跟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审议全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等;
(二)审查新增优势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等申报工作,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意见;
(三)研究确定省级优势学科带头人,并向学校推荐人选;
(四)审议或者审定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等,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其基本职责是:
(一)起草学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优势学科和一流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组织和协调渭华学者和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考核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五)组织和协调学科条件建设及学科建设经费投入;
(六)监督和指导二级学院落实学校关于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计财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二)在充分听取学科领导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推荐省级优势学科带头人的人选,确定其他学科的带头人;
(三)审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省级优势学科以及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并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定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六)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学科建设进度,实行学科的省、校两级管理:省级扶持学科、校级一流学科。各级学科在学校学科建设框架下进行,纳入统一的规划。各级学科的申报条件、程序及检查、评估验收等,按照省上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省扶持学科的建设目标是保持省级扶持学科地位,确保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正式成为省级优势学科,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建设目标与专项经费挂钩,学校依据省扶持学科建设目标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减少或暂停建设经费的投入;对建设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停止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校级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区域有影响学科、校级优势学科、校级特色学科”三类学科体系,通过实施项目切实推动学科建设,力争将校级一流学科建设成为省级优势学科,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上拨付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统筹,由学校按照财务两级管理制度拨付给相关学科所属二级学院。学校拨付的学科建设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二级学院不得截留和挪用。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情况,除责成学科负责人做出检查外,停拨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二级学院审定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方案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由学科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学科负责人同时担任二级学院院长的,由学院其他负责人审批。报销审核程序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度末,学科负责人应向学科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果,并向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计财处报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绩效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为加强学科建设拨付的其他经费,应当按照学校的专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度末,各二级学院须根据《学科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量化标准(试行)》对本学院本年度学科建设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将自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一年来的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以下学科建设成果予以奖励:获得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奖励学科团队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各10万元;获得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奖励学科团队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各5万元;获得1个省级优势学科,奖励学科团队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各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学科建设范围的各级建设学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